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pg麻将胡了模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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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估文件
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21 编辑:杨晶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学位点”)建设是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一项根本性战略任务,是学科建设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双一流”建设规划,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学位点的建设与发展,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从学校整体和长远发展规划出发,根据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择需与择优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对学位点培育项目采取“立项建设制”的方式进行前期培育,为增列新的学位点做好准备工作。

第三条 学校负责培育项目的统筹规划、推进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立项申报单位负责培育项目的建设规划,切实做好相关培育工作。

第二章 评  审

第四条 申报的学位点培育项目需拥有2个以上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学科方向;学科带头人应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长期从事本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领域,学术造诣高,业绩突出,学风严谨;各学科方向学术队伍整体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主要学术骨干在国内外该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培育项目应具备在建设期内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要求的基础和实力。

第五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学科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评审原则和条件,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项目立项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研究生院。

第六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学科带头人的现场介绍和答辩情况进行评审,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第七条 培育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建设目标责任书,全面负责项目建设,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预期建设目标。

第八条 培育项目立项后,必须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保证建设进度和实现效益目标。项目建设按年度执行,实施一年后进行中期检查,对立项项目的进展状况做出评估。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经  费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对培育项目予以经费支持。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资助经费一般分两次拨款,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50%,其余部分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续拨。

第十条 培育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条件建设经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设备维修、维护费;购买专业图书资料费;研究生培养条件改善费等。

2.科研与学术交流经费:学术交流差旅费、科研平台建设、参加或承办学术会议费;专家讲学费;测试、计算、分析等各种科研实验费用;打印、复印费;论文发表版面费和学术著作出版费;科研项目申报与成果查新费;专家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专利申请费;促进科研成果应用转化等有关费用。

3.导师队伍建设经费:用于高端人才的培养、引进与团队建设,团队成员短期访学、到企业挂职或专业能力培训费用。

4.合作育人基地建设经费: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特点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特点,必须加强校外合作育人基地建设。重点是建设校企合作育人平台,为师生在企业完成实践教学和有关研究任务提供必要学习、研究和生活的条件,建立校内教师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合作的长效机制等。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列支要严格按照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有关要求,遵守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至结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项目完成后,须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培育项目结项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申请结项,同时需提交能体现建设成果的相应材料。研究生院组织专家根据建设任务规划,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或召开座谈等方式进行验收,通过量化打分,进行排序。

第十三条 培育项目结题标准为在建设期内该学位点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的各项要求。研究生院根据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和专家验收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结项。对于达到结题标准的培育项目,根据排序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增列。对于未达结题标准的培育项目,学校不再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未在预期时间完成项目建设的,需在项目预期完成时间的一周内报送情况说明,并写明最迟结题时间,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研究生院。延期后仍未能如期完成的项目,研究生院提交学校审议,立项建设单位负责人须进行现场说明,根据说明情况,予以继续资助、减少资助金额或撤销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部、学院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立项建设学位点的后续建设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给予立项建设学位点优先支持和重点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在人才引进和培养、科研项目和奖励申报、平台建设等方面向立项建设学位点倾斜,切实做好立项建设学位点的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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