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修订)-pg麻将胡了模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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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估文件
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修订)
来源:研究生院 发布日期:2021-04-12 编辑:孙蕾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20〕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位授权调整应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优化人才培养的类型结构为重点,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动态调整,系我校根据需求,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新增不超过自主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授权点,包括: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四条 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一)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但所增列学科应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二)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三)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授权二级学科,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仍在本单位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五条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一)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二)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六条 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对于属同一类别的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不得单独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保留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二章 动态调整方式和程序

我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调整方式分为主动调整和统筹调整两类。

第七条 主动调整

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学位授权点现状,结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主动进行学位授权点调整,撤销社会需求不足、水平不高、不符合我校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调整后,其增列权归学院使用。调整程序如下:

(一)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学位授权点调整论证,专家不少于5人;

(二)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形成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报告交研究生院;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情况进行审定;

(四)对调整撤销和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五)将拟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相关材料上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第八条 统筹调整

学校根据国家的要求和政策导向,自主优化调整学位点布局和结构。淘汰缺乏活力、招生就业质量不高的学位授权点,调整为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增强学校发展竞争力的学位授权点。以学科评估、学位点合格评估结果为依据,对评估结果较差的学位授权点予以撤销,被撤销学位授权点数量纳入学校统筹增列,取消被撤销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当年申请增列新学位授权点资格。调整程序如下:

(一)学校根据学科评估及学位点合格评估结果形成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报告;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情况进行审定;

(三)对调整撤销和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四)将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报告、拟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相关材料上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第三章  

第九条 按本办法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须参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专项合格评估。

第十条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转到学校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按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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